(2017)鲁0784民初28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同香、王培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同香,王培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2826号之二申请人:孙同香被申请人:王培军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王培军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已提供20%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培军名下的鲁V×××××号轻型货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孙同香预交。本裁定书立即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初立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海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