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罗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一审刑事调解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李某1,罗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212刑初313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女,192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系被害人李某2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2,女,195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系被害人李某2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系被害人李某2之子。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共同诉讼代理人叶海恭、马飘海,福建平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人罗某,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云霄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诉讼代理人林锦明,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北路68号保险大厦。负责人施培德,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宋文强、杜德海,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黄某2、李某1诉被告人罗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黄某2、李某1因李清山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医疗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9.2万元(包含先行支付的人民币1万元),余款人民币78.2万元限于2017年7月2日前支付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黄某2、李某1指定的账户(账户名:李某1;账号62×××96;开户行:工商银行泉州市鲤城区浮桥支行)。二、被告人罗某同意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黄某2、李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5.43万元(包含先行支付的人民币0.43万元),余款人民币5万元限于2017年6月5日前支付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黄某2、李某1指定的账户(账户名:李某1;账号62×××96;开户行:工商银行泉州市鲤城区浮桥支行)。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黄某2、李某1、被告人罗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各方之间就本起事故的损害赔偿事宜不再有其他争议,不再就本事故损失向对方主张任何诉讼和实体权利。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林碰狮人民陪审员 谢道鸿人民陪审员 纪灵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雅君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