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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金苏明与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苏明,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2449号原告:金苏明,男,汉族,1971年6月11日生,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茂成,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法定代表人:许光华,职务不详。原告金苏明与被告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金苏明于2017年6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苏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苏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807元,由原告金苏明负担。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