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金苏明与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苏明,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2449号原告:金苏明,男,汉族,1971年6月11日生,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茂成,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法定代表人:许光华,职务不详。原告金苏明与被告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金苏明于2017年6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苏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苏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807元,由原告金苏明负担。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