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1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福福、陆金兰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福福,陆金兰,沈丽芹,丁嘉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2817号原告:上海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沈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昊,上海德载中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夏冰,上海德载中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福福,男,194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陆金兰,女,194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沈丽芹,女,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丁嘉妮,女,200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法定代理人:沈丽芹,女,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广灵一路***号***室。原告上海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福福、陆金兰、沈丽芹、丁嘉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陆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好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