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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行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宋德豹与济南市人民政府等行政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豹,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华山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行初386号原告宋德豹,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忠林,市长。委托代理人王心悦,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月,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科,区长。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华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毕经海,主任。原告宋德豹诉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济南市政府)、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历城区政府)、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华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华山街道办)行政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宋德豹诉称,原告在济南市拥有房屋。2016年8月5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济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济征公告[2016]272号),依据鲁政土字[2016]374号批复,对原告房屋所在土地实施征收。2016年11月3日,历城区政府成立的济南市历城区华山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华山街道办成立的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发出《致华山片区广大村民的一封信》,载明其按照济南市政府的要求,对华山片区进行征地拆迁,涉及原告房屋所在地块。2016年11月26日晚10点15分、2017年1月7日,原告的上述房屋遭到强制拆除,据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查明,以上强拆系政府行政行为。另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鲁政复决字[2016]459-1号),撤销了鲁政土字[2016]374号批复中征收原告所在的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菜园庄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决定。原告认为,在济南市政府组织、历城区政府实施、华山街道办参与的重点工程华山片区拆迁过程中,原告房屋���到强制拆除,应由三被告承担共同法律责任。三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土地证;2、《济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济征公告[2016]272号);3、2016年11月3日济南市历城区华山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致华山片区广大村民的一封信》;4、原告房屋被毁坏前照片;5、屋内财产损失清单;6、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行政复议决定书》(济历城复决字[2016]112号);7、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济历城复决字[2017]16号);8、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鲁政复决字[2016]459-1号)。被告济南市政府辩称,我机关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济南市政府没有实施原告所称的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原告所诉缺少事实依据,我机关被诉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济南市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自2015年5月1日人民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人民法院在立案环节,对于原告提起的诉讼,一般均予以登记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予以登记受理,并不当然表明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即具有合法的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已经登记立案的案件,具有依法进行审查的职责和权利,以便确定原告的起诉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诉三被告济南市政府、历城区政府、华山街道办强制拆除其房屋违法,但是,被告济南市政府、历城区政府对原告将其列为被告提出异议,主张被告济南市政府、历城区政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因该异议主张系程序问题,直接影响到本案的级别管辖问题。因此,本院有必要对被告济南市政府、历城区政府提出的被告主体资格异议,首先应作出评判,以便准确确定本案的管辖权。同时,本院注意到,本案系华山拆迁片区众多涉诉案件之一。该征收片区村民所诉房屋被强制拆除系列案件,均具有如下相同基本特征:各原告所诉事由和诉讼请求基本一致、各原告提供证据情况基本一致,各原告所诉案件案情基本一致。因此,为公平依法保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有必要对该片区案情基本一致的案件,适用同一裁判尺度,保持统一的裁判结果。需要特别指明的是,在本案原告提起本次行政诉讼之前,本院已经受理了华山片区华山街道办事处洪家园、菜园村、东杨村、石门村、驴山村、前王村、高家庄等26户村民诉被告历城区政府强拆房屋违法系列类似案件,2016年5月22日本院已对上述26户案件作出结果一致的裁判,认定26户原告诉被告历城区政府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了原告对被告区政府的起诉。经本院审查,本案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与上述系列案件中26户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基本一致,所述案件事实基本一致,诉讼请求基本一致。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征收公告、指挥部告知信等证据,仅能证实被告济南市政府发布了征收公告、被告历城区政府成立的华山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对被拆迁片区群众实施了征收拆迁政策的宣传告知行为,但上述行为均属于被告济南市政府和被告历城区政府在征收拆迁工作中的正常职能行为,并不能证实系被告济南市政府和历城区政府对其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故本案中,原告将济南市政府和历城区政府列为被告,并主张被告济南市政府、区政府实施了拆除其房屋的行为,无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参照此前本院关于华山片区华山街道办事处洪家园、菜园村、东杨村、石门村、驴山村��前王村、高家庄等26户村民诉被告历城区政府的同类型案例,本院认定被告济南市政府、历城区政府亦均非本案适格被告。鉴于被告济南市政府、历城区政府均非本案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并不具有管辖权。为减轻当事人再另行起诉的诉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院决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刘继英审 判 员  李国才助理审判员  刘恩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