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刑更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田世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世清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刑更第670号罪犯田世清,男,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惠龙法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世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田世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田世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田世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7次;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表扬。罪犯田世清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未提供困难证明,服刑考核期间累计扣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世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其附带民事履行情况及服刑期间的表现,本院对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世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丽 梅审判员 袁 国 生审判员 欧阳海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