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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唐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唐县香香副食品有限公司、傅义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县香香副食品有限公司,傅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唐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唐县香香副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傅义勇。本院在执行唐县香香副食品有限公司与傅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0元,剩余5390元还未执行。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傅义勇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唐县香香副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恩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铁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