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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贾建设与郏县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建设,郏县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1377号原告:贾建设,男,1957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征,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郏县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龙山大道东段。组织机构代码67672237-X。法定代表人:薛国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建设与被告郏县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贾建设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郏县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贾建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贾建设撤回对郏县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贾建设昌负担。审判员  李淑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晨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