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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执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董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保202号申请保全人董浩。被保全人山东一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伟职务:经理地址:山东省庆云县中心北街288号。被保全人蔡成绪。被保全人杜海龙。申请保全人董浩与被保全人蔡成绪、杜海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鲁1481民初14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保全人蔡成绪、杜海龙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保全人蔡成绪名下鲁A5××GF江淮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