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8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范招建与罗光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招建,罗光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371号原告:范招建,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罗光明,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范招建与被告罗光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范招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招建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招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招建负担。审判员 娄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芳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