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罪犯杨忠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忠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812号罪犯杨忠杰,男,1960年9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忠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认为,罪犯杨忠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杨忠杰于2012年9月,以能办工作为由,在南关区西五马路一彩票站,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杨忠杰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9月期间,以能安排工作和搞到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15000元。被告人杨忠杰于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期间,以能安排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曲某某人民币26000元。综上,被告人杨忠杰诈骗多起,共计人民币161000元。案发后,所得赃款被其挥霍。被告人杨忠杰自愿认罪。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八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获得考核积分340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78.6元。有小儿麻痹、右腿萎缩。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杨忠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九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忠杰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7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逄中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