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终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与益阳市城市安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丁望东、杨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益阳市城市安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丁望东,杨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7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北路55号。主要负责人:黄建清,系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益阳市城市安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391号。主要负责人:夏海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望东,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明,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桃江��。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益阳市城市安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丁望东、杨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并于2017年5月8日签收,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并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鹏飞审判员 张文清审判员 毛杰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