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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执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黎小红、曾爱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小红,曾爱珍,李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754号申请执行人黎小红,女,1961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宁都县。申请执行人曾爱珍,男,1958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李剑,男,198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黎小红、曾爱珍诉李剑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李剑应支付申请人黎小红、曾爱珍赔偿款2.2138万元,承担执行费232.07元。本院已执行0.00元,尚有2.2138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刑初字第18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小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