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佳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816号原告李佳,男,汉族,1994年5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三张镇东洛村一组,村民。委托代理人熊,陕西临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银桥大道。负责人张宏林,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王华,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炜,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佳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以所涉事项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佳负担。审 判 长 易京京代理审判员 江 海代理审判员 蔡淑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枭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