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凌荣田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马某,凌荣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38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61年10月7日出生,回族,个体经营者,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61年1月3日出生,回族,个体经营者,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宏兴社区19组40号被执行人凌荣田,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花岗镇善岗村唐老郢组申请执行人杨某、马某与被执行人凌荣田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刑初9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人凌荣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二、被告人凌荣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四千二百五十六元九角八分。(已交纳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按比例发还,余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三、被告人凌荣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一千零一十一元五角。(已交纳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按比例发还,余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申请执行人杨某、马某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凌荣田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凌荣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某、马某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凌荣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某、马某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3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炯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