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冯国平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刑初128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国平,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2017年3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7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抚州市看守所。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国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武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国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6日19时31分许,被告人冯国平驾驶赣F×××××号小型轿车沿赣东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荟萃中央”小区路段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撞到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江某1,造成江某1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抚州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三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冯国平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江某1不负责任。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冯国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冯国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称事故发生后已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其谅解,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6日19时31分许,被告人冯国平驾驶赣F×××××小型轿车沿赣东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抚州市赣东大道“荟萃中央”路段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未确保安全通行,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撞到由西往东方向横过公路的行人江某1,造成江某1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3月2日,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认定为:冯国平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江某1无责任。另查明,2017年6月6日,被告人冯国平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即由被告人冯国平家属赔偿被害人江某1家属各项经济损失,被害人江某1家属表示对被告人冯国平犯罪行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1、证人江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6日20时左右,他接到他儿子江志辉的电话,说江某1在抚州出了交通事故并且已经不行了,要求他赶紧回去。事发第二天,他就赶回抚州。2、证人万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6日20点12分,她正在家中带小孩,接到她老公冯国平的电话说他在市政府那边撞到了行人,让家里人带钱去医院。她说好,并叫她老公去医院看一下人被撞的怎么样了。3、被告人冯国平的供述证实:2017年2月26日19时30分左右,他驾驶赣F×××××号小型轿车从抚州市职业技术学校出发返回家中(崇岗镇中邓村七组),途经迎宾大道、赣东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赣东大道“荟萃中央”路段时,他发现他车前方靠左边有一人,他赶紧踩刹车并向右打方向盘避让,但因为距离太近,他车左前部就撞到了行人,行人就翻到他车子后面去了,车子继续向前行驶了3-4米的距离停了下来。他下车查看,看到伤者倒在地上没有动,他就赶紧报警,并要求叫救护车过来抢救伤者,然后他拨打了万某的手机,说他开车在抚州市行政中心旁边撞到一个老人,叫她通知家里人带钱到医院来救人。万某说她和家里人说,并叫他先看看人怎么样。他挂了电话后,正好有一辆抚州第六医院的救护车路过事故现场,他赶紧招手叫救护车过来,他就将伤者抬上救护车一同到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过了一会,交警队也赶到医院,并叫医院的护士抽取了他的静脉血两罐。该肇事车辆是他冯国平本人的,车子也有保险。4、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2017年2月26日19时31分许,冯国平报警,他在赣东大道“荟萃中央”路段撞到行人。5、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证实冯国平准驾车型为C1D,赣F×××××号小型汽车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6、归案经过,证实2017年2月26日19时31分左右,冯国平打电话报案,冯国平一直在现场,交警到现场对现场进行勘验完毕后冯国平随交警前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7、协议书、调解书、谅解书,证实2017年6月6日被告人冯国平家属与被害人江某1家属已就该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江某1的家属表示对被告人冯国平犯罪行为谅解。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冯国平驾驶机动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未确保安全通行,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其行为时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江某1无责任。9、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事故地点为抚州市赣东大道“荟萃中央”路段。10、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1)、江某1死亡原因:重型颅脑损伤。2)、送检的冯国平静脉血中未检出酒精、甲基苯丙胺、吗啡、氯胺酮成分。3)该车引擎盖前左侧向下凹陷变形,前保险杠左侧断落缺失,前挡风玻璃左侧破碎并有毛发沾附,左后门及左后翼子板均见血迹沾附,其受损痕迹部位、高度、形态及附着物均符合碰撞人体形成。4)、赣F×××××号小型汽车:左前近光灯失效,全车其他各部件齐全有效,符合国家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有关规定。5)、赣F×××××号小型汽车通过视频中参考线的行驶速度约为51-54km/h。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国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冯国平具有自首情节,自愿真诚悔罪,并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依法对被告人冯国平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国平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国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川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人民陪审员 王晓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嘉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