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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4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永其与陈松芳、谢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其,陈松芳,谢荣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4530号原告:杨永其,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陈松芳,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谢荣珍,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杨永其与被告陈松芳、谢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杨永其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文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永其撤诉。案件受理人民币20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4元,由杨永其负担。审判员  张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