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4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永其与陈松芳、谢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其,陈松芳,谢荣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4530号原告:杨永其,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陈松芳,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谢荣珍,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杨永其与被告陈松芳、谢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杨永其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文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永其撤诉。案件受理人民币20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4元,由杨永其负担。审判员 张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