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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康祥与徐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康祥,徐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3127号原告:叶康祥,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小琳,绍兴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阳,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康祥诉被告徐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康祥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康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康祥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波代理审判员  黎小军人民陪审员  金宝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