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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河北冀赢担保有限公司、刘岗岗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冀赢担保有限公司,刘岗岗,韩丽红,刘建明,刘红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2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冀赢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河间市京开北路。法定代表人荣建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岗岗,男,199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韩丽红,女,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刘建明,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刘红红,女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河北冀赢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岗岗、韩丽红、刘建明、刘红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岗岗、韩丽红、刘建明、刘红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岗岗、韩丽红、刘建明、刘红红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刘岗岗、韩丽红偿还申请执行人本息102415元,被执行人刘建明、刘红红负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刘建明、刘红红给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30724.5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948元、诉讼费、保全费3380。同时向被执行人刘岗岗、韩丽红、刘建明、刘红红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刘岗岗、韩丽红、刘建明、刘红红在指定的期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岗岗、韩丽红、刘建明、刘红红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因被执行人刘岗岗、韩丽红、刘建明、刘红红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对被执行人刘岗岗、刘建明拘留15日的决定,并将被执行人刘岗岗、韩丽红、刘建明、刘红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刘岗岗、李建明,未能实施拘留。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13650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红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