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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恢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朱发挥与袁雪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发挥,袁雪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恢562号申请执行人:朱发挥,男,1985年8月9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升,新沂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袁雪山,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发挥与被执行人袁雪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发挥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朱发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窑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科研审判员  蔡欣广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效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