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7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珂、谢富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珂,谢富强,林芳,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7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法定代表人:白林金,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杜珂,女,生于1985年4月18日,住四川省平昌县。被执行人:谢富强,男,生于1979年9月13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林芳,女,生于1974年8月2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冯华,男,生于1973年9月27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依法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林芳位于涪城区翠花街的房屋。二、查封林芳、谢富强、冯学科共同所有位于涪城区青义镇的房屋。三、查封林芳位于涪城区警钟街的房屋。四、查封林芳、谢富强共同所有位于游仙区一环路的房屋。五、查封谢富强位于涪城区翠花街的房屋。六、查封谢富强所有的位于游仙区一环路东段218号车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占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