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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龙口香驰粮油有限公司与诸城金聚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香驰粮油有限公司,诸城金聚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369号原告:龙口香驰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环海中路1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584524042K。法定代表人:刘连民,任董事长。被告:诸城金聚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相州镇烟汕路608号。法定代表人:李宝成,任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龙口香驰粮油有限公司诉被告诸城金聚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民事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口香驰粮油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诸城金聚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69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