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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2执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潘雪林与孙晋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雪林,孙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02执保236号申请人:潘雪林,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申请人:孙晋忠,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申请人潘雪林与被申请人孙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潘雪林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晋忠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雪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孙晋忠名下银���存款3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股权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维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