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民终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孙立钢、杜立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孙立钢,杜立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6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高生,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立钢,住松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立丽,住松原市。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峰,男,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松原市乾安县乾安镇大遐村。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立钢、杜立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5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庞 丽审 判 员 于 涛代理审判员 刘东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