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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江县人民法院与袁凯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243号移送单位:中江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袁凯,男,1982年8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中江县。移送单位中江县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23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日移送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凯给付罚金1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23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明审判员  杨文太审判员  刘昌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