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江县人民法院与袁凯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243号移送单位:中江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袁凯,男,1982年8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中江县。移送单位中江县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23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日移送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凯给付罚金1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23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明审判员 杨文太审判员 刘昌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