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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金苟、况年忠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苟,况年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519号申请执行人李金苟,男,1952年7月10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被执行人况年忠,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李金苟申请况年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民终128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金苟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民终128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