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金苟、况年忠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苟,况年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519号申请执行人李金苟,男,1952年7月10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被执行人况年忠,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李金苟申请况年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民终128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金苟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民终128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