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林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7执73号被执行人:林毅,男,198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林毅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2016)苏0507刑初5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判决财产刑部分已移送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亦未在本院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的房地产、车辆、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致函被执行人林毅户籍所在地法院,委托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情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林毅尚在服刑中,刑期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剑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