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宋燕与铜陵莱凯斯汀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燕,铜陵莱凯斯汀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145号原告:宋燕,女,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铜陵莱凯斯汀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景湖湾11号楼。法定代表人:卫平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燕与被告铜陵莱凯斯汀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燕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燕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燕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周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