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3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于国勤与王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3802号原告:于国勤,女,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滨,系原告的儿子,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王达,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原告于国勤诉被告王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国勤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