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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民初3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于国勤与王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3802号原告:于国勤,女,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滨,系原告的儿子,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王达,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原告于国勤诉被告王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国勤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