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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与邓旭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邓旭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14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8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11713904G。负责人:万瑞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其国,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旭辉,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址不详,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与被告邓旭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国雷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欧 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