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殷道权与杨贵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道权,杨贵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恢3号申请人执行人殷道权,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杨贵桃,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依据筠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筠连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殷道权与被执行人杨贵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