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3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忠县远胜建筑模具租赁站与刘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忠县远胜建筑模具租赁站,刘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2206号原告:忠县远胜建筑模具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红星中路,组织机构代码L1620197-7。经营者:何文兰,女,1962年2月17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远生,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系何文兰丈夫,特别授权。被告:刘斌,男,1970年3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忠县远胜建筑模具租赁站与被告刘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忠县远胜建筑模具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325元,由原告忠县远胜建筑模具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周红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诗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