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兰毓春、季松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毓春,季松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698号申请执行人兰毓春被执行人季松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02民初677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季松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季松剑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季松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季松剑(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2×××53的存款人民币6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蓝天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