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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费洪和与白胡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洪和,白胡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2223民初2726号原告:费洪和,男,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白胡林,男,146岁,蒙古族,农民。原告费洪和与被告白胡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费洪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胡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费洪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诉请求:请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741及自2010年8月3日始按每月利率2%元计算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09年被告在我处赊购农药累计欠款741元,于2010年8月3日出具欠据一枚,双方约定2010年10月30日前还款,逾期按每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逾期经我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白胡林未作答辩。本院认为,白胡林与费洪和之间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白胡林未按约定给付农药款是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给付欠款的民事责任。费洪和以双方约定按每月利率2%元计算主张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胡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欠原告费洪和农药款741元,并自2010年10月30日始按每月利率2%元计算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日止。(同上款一并支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白胡林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忠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刘孙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