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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3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秋祥与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祥,赵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3356号原告:王秋祥,男,1953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斌,男,具体身份不详,现被羁押。原告王秋祥与被告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秋祥诉称:被告于2015年4月7日向其借款30万元,借期为三个月,并以房产作抵押保证,但时至今日,经其多次索要借款均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赵斌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羁押,本案现不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秋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红安代理审判员  康 璐代理审判员  杨 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童佳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