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3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茂民与张艳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茂民,张艳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3民初318号原告:吴茂民,男,195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守民,莱芜钢城钢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玲,莱芜钢城钢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艳华,女,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钢城区颜庄澜头小学教师,住莱芜市钢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花园北路汶阳大街交界处。原告吴茂民与被告张艳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原告吴茂民于2017年6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茂民提出申请,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茂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8元,减半收取计28元,由吴茂民负担。审判员 尚凤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玮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