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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宏梅与刘晓微、李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梅,刘晓微,李欢,陈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117号原告:王宏梅,女,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刘晓微,女,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李欢,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陈小明,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红卫农场车队楼东边第二门市。原告王宏梅与被告刘晓微、李欢、陈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宏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宏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佟德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加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