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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执6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邵显虎、周学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显虎,周学飞,魏庆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6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邵显虎,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周学飞,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魏庆周,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邵显虎与被执行人周学飞、魏庆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一初字第01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学飞、魏庆周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学飞、魏庆周在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