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聂昆仑诉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箭王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昆仑,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箭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4民初1028号原告:聂昆仑。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歌,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箭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卫,该村委会主任。原告聂昆仑诉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箭王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聂昆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聂昆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计81元,由原告聂昆仑负担。审判员 张素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智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