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玉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妍,王玉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石台县新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896号原告:张某某,女,200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法定代理人:张领(系张某某父亲),1979年5月18日出生,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凌志远,安徽凌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先庭,安徽凌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军,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马玉,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长征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8498611179(1-1)。法定代理人:李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克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明鑫,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台县新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石台县小河镇小河村,组织机构代码799807840。法定代理人:余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玉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石台县新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台县新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石台县新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杨代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莲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