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3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宋南京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南京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23刑初155号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南京,男,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广饶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辩护人聂士善,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南京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封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南京及其辩护人聂士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4日5时25分许,被告人宋南京驾驶鲁E×××××(挂车号:苏ER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231线(广饶县境内)由北向南行驶至90公里+100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许群山驾驶的无牌拖拉机车相撞,致许群山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南京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宋南京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7年6月12日,被告人宋南京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宋南京额外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50000元,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南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和辩解,证人袁某证言,广饶县公安局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发破案经过、(广)公(交)鉴(法病)字[2016]01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证检验报告,收据及谅解书,被告人宋南京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南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南京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且额外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南京具有自首情节,且系过失犯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南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周小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