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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健、天津市南苑百货综合商场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天津市南苑百货综合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917号申请执行人:李健,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苑百货综合商场售货员,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南苑百货综合商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大学西南村34号楼首层。法定代表人:王静。本院在执行李健与天津市南苑百货综合商场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佳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