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6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姜永纯与王立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永纯,王立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402号原告:姜永纯,男,194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王立丁,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永纯诉被告王立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永纯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姜永纯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永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永纯承担。审判员 暴敬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曼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