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1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苑某、刘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1945号申请执行人苑某,女,汉族,1988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苑某申请刘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民初字第66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苑某于2017-6-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已经执行功能到位,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民初字第665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傅文平执行员 张建福执行员 崔士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