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1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叶有琼与叶瑞荣、陈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有琼,叶瑞荣,陈玉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271号之一原告:叶有琼,女,汉族,1951年9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叶瑞荣,男,汉族,1979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陈玉珠,女,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有琼诉被告叶瑞荣、陈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有琼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有琼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叶有琼负担。审 判 长 宋 华人民陪审员 陈少芳人民陪审员 卢耀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章碧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