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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叶有琼与叶瑞荣、陈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有琼,叶瑞荣,陈玉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271号之一原告:叶有琼,女,汉族,1951年9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叶瑞荣,男,汉族,1979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陈玉珠,女,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有琼诉被告叶瑞荣、陈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有琼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有琼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叶有琼负担。审 判 长  宋 华人民陪审员  陈少芳人民陪审员  卢耀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章碧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