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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文兵与彭跃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兵,彭跃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968号原告:刘文兵,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彭跃辉,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兵与被告彭跃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兵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建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