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执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盛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盛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1493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1866号。法定代表人魏剑斌。被执行人盛艳,女,1981年8月6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盛艳诈骗罪财产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盛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法院“点对点”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通过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现经本院���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胡 茂 弟审 判 员 : 吴 根 华代理审判员 许长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薛 来 竞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7年06月14日上午9时至9时30分地点:本院执行局审判长:胡茂弟审判员:吴根华代理审判员:许长缨书记员:薛来竞承办人:尹成禹评议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盛艳诈骗罪财产刑执行一案胡茂弟: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盛艳诈骗罪财产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盛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法院“点对点”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通过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人认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吴根华: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许长缨: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统一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