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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23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包头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拥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拥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23民初423号原告包头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世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新晓,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孙拥平,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百灵庙镇政府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拥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头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头市华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那顺乌力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卜 慧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