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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宁波市盛源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江西捷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盛源纺织品有限公司,江西捷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9号之一原告:宁波市盛源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北海路77号浙东轻纺城内6-2-W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5994531281。法定代表人:陈延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贵,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捷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绿地玫瑰城203-204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3432235215。法定代表人:陈勇。原告宁波市盛源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捷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宁波市盛源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盛源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盛源纺织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计504元,财产保全费297元,共计801元,由原告宁波市盛源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文亮人民陪审员  李玉英人民陪审员  万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