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6民初7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丁肇聪、邱湘洁与上海惠挚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肇聪,邱湘洁,上海惠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7265号原告:丁肇聪,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湾台北市。原告:邱湘洁,女,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湾台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华,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惠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谢军,经理。原告丁肇聪、邱湘洁与被告上海惠挚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丁肇聪、邱湘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肇聪、邱湘洁撤诉。案件受理费4647元,减半收取2323.5元,由原告丁肇聪、邱湘洁负担。审 判 长  李 菁审 判 员  焦其红人民陪审员  杨尚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